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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174万!屯溪法院公开庭审吴某等15人涉黑案!

2019年04月25日 09:15:47 | 来源:黄山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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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涉嫌为害一方,搅扰我市屯溪区、歙县等区县,乃至我省安庆、六安,江苏淮安、高淳等地数百名被害人不得安生的“套路贷”团伙,最终难逃法网。4月24日,在屯溪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记者看到来自江苏涟水县、灌南县等地的吴某、左某平等15名“套路贷”团伙成员戴着脚镣被推上被告席,旁听席上则座无虚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中所列各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桩桩件件,就耗时3个多小时,以至于喉咙嘶哑起来,可见该案的公安侦查、检察公诉的历程不是一般的辛苦。当天上午9时30分起,屯溪区人民法院就此公开开庭审理吴某、左某平等1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

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吴某、左某平、王某波、宋某玲四人在江苏省涟水县投资成立了“嘉诚车贷”公司(又称“滨海瑞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用于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左某平、王某波等三人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吴某出资人民币5万元,公司具体业务主要由吴某、左某平负责。左某平及被告人王某(左某平的丈夫)负责给被害人,即贷款客户放款、GPS仪器的购买,被告人樊某燕担任公司文员,主要从事借款人材料的审核、进出账登记以及车辆GPS定位的后台监控等工作,有时也会以业务员的身份进行“车贷”业务的承揽。

被告人朱某亮、戴某国等人作为该公司业务员,负责“车贷”业务的承揽和开展,具体工作为和被害人签订所谓的“车贷”合同,该合同只有被害人签字,并只有一份由“嘉诚车贷”公司留存,合同中设置有不提前还款、还款不超出当日的17时、市区道路行驶时速度不得高于50公里每小时等使被害人极易产生错误认识或违约的“陷阱条款”,还到被害人的家中进行“家访”、给被害人的车辆安装GPS装置,协助放贷等。

待被害人“违约”后,被告人吴某、陆某等人根据先前安装在被害人车辆上的GPS信号,找到被害人停放车辆的具体位置,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被害人签订“车贷”合同时交出的备用车钥匙,将被害人的车辆开走至江苏省涟水县事先租赁好的偏僻仓库内,并以短信的形式通知被害人,告知其已“违约”,车辆已被开走,若想要回自己的车,带钱到江苏涟水来处理。

而等被害人赶到涟水后,在涟水县喜来登茶餐厅等地,吴某依仗人多势众且是本地人的“主场”优势,并以处理掉被害人车辆相威胁,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向被害人索要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待缴纳赎车费后,吴某等人将车交还给被害人,并将和被害人签订的单份合同原件当着被害人的面予以撕毁。

被告人吴某、左某平等人成立所谓的“嘉诚车贷”公司系一个组织较为紧密、人数较多且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吴某、左某平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波、戴某国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宋某玲、樊某燕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经查,该组织在2017年3月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先后在淮安、马鞍山、黄山、安庆、六安、高淳等地大肆开展车贷 ”业务,放贷被害人150余人。该组织非法获利资金,除支付场地租赁、查找被害人车辆的固定开支等日常费用之外,大部分用于持续放贷的资金周转,为更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活动经费,从而维系和支持组织逐步发展做大。

再者,该犯罪组织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 “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将被害人的车辆进行所谓的评估,扣留被害人车辆备用钥匙和行驶证,通过与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迅速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条款蓄意制造还款陷阱,以GPS使用费、中介费、利息等名义当场扣除各类费用等虚增债务,先后诈骗被害人42名,其中被告人吴某、左某平等5人均参与作案43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其中未遂30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5万余元。

此外,该犯罪组织又采用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的手段,将被害人的车辆私自开走,向被害人索要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等费用,先后敲诈勒索被害人65名,其中被告人吴某、左某平等6人均参与作案65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74万余元,其中未遂7起,涉案金额人民币99000余元。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众多,证据材料繁杂,为妥善组织庭审,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法院依法保障了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合议庭在开庭前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控辩双方意见。该案庭审预计持续3天。       

值班编辑:程红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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