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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9年05月14日 14:48:15 | 作者:施政 来源:黄山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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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黟县法院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章某某为首的8名被告人涉黑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章某某开始在屯溪区及周边地区以高利放贷为业。2017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先后笼络被告人汪某某、黄某参与实施暴力讨债,同年3月,被告人黄某带领被告人江某加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章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

为进一步树立组织强势地位,攫取经济利益,被告人章某某以同学、狱友、工友等关系为纽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江某某、章某、许某某、邱某某等人先后加入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章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汪某某、黄某、江某某、章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江某、许某某、邱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发展运行过程中,大肆采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非法手段,有组织地从事高利放贷、暴力或软暴力讨债、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被侵害的群众多达30余名,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获取非法利益,目无法纪、为非作恶,肆意挑战法律底线,在屯溪区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7名被告人汪某某、黄某、江某某、章某、江某、许某某、邱某某,分别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被判处执行一年三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本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王翠竹值班编辑:程红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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